民和企业申请专利需了解的内容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海东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商标申请的两种途径:注册商标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所需资料如下:1、商标图样和名字;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商标类别);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纳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向代理机构交纳一定的代理费。
商标申请流程如下: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可以免费咨询我们进行商标查询,查看自己的商标名称和类别是否已经被注册,如没注册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5、公告期满后,如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一、商标查询。只有最早申请的商标才能注册,而我国海东商标注册总量也在呈现直线上升,多不胜数,所以要通过查询判断申请商标的注册成功的机会。但由于商标局的商标审查滞后于申请约三个月,国内申请审查又必须等待国际领土延伸商标六个月优先权期限,商标局内部商标审查最快也得在商标申请后的六个月才能完成。这样就造成了商标申请时有一些商标资料是查不到的,也就是说,查询达不到百分之百。商标查询为自愿查询,结果也只是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操作中,查询采取排除法,即先在可查询的范围内(约占商标总量的95%)排除冲突,而对于查不到的部分,还要靠运气。
二、商标申请与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实行自愿申请、审批授权制度。申请仅表示申请人向商标要求商标专用权,能否取得专用权还需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要进行“显著性、禁用条款”和“在先权利”三项审查。顺利通过三项审查的商标可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初审公告就是公开,公开的目的就是接受公众评议,只有在公开的三个月时间内没有人提出异议(也即反对),该商标才完成注册。此过程至少15个月,长则有时需5-7年。
三、商标审查与商标代理。商标局审查员将按《商标审查准则》衡量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通过审查的给予初步审定公告,通不过审查的予以驳回,发给驳回通知书。由于《商标审查准则》是举例方式的标准,更由于商标本身是被人用主观意识来认识的,因此,除了一模一样的商标和常见情况外,许多商标审查结果会出现因人而异的现象。这时就需商标代理人依靠经验很专业知识来评判。实践中,有经验的商标代理人,常常能将商标局驳回的商标通过复审取得注册;反过来,商标局准予初步审定的商标,也有被有经验代理人提异议而撤消的。
未经注册和备案的商标转让是否有效?商标转让公证是商标转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主要由商标局相应的地方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它是严格的,具有法律效力。商标的公证和转让,便于商标局工作人员对商标转让进行核查。对于未经公证的高风险商标来说,这通常是一种时尚。商标转让未经注册有效吗?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记载无效。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提交许可使用合同审查备案的目的,主要是为第三方提供咨询,发挥宣传作用,服务第三方利益。因此,未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审查备案的,被许可人取得的合同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提交审查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不依法送审备案行为的后果,一般认定为对第三人不可抗拒。这种处理对合同双方和第三方都没有损害,也不影响行政机关追究双方的行政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未经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这个角度出发,明确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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