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商标注册申请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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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商标注册申请流程有哪些?

作者:海东美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3 08:17:21

说到创办公司就少不了海东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后,享有专有权。商标注册在遵守原则的情况下顺利注册成功的,在全国范围内均可享受商标专用权。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或者可以称为注册在先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途径:

1、商标申请人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进行申请办理,商标局位于北京市,所以商标注册申请人到商标局申请商标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所以建议选择第二种途径;

2、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申请办理。这里推荐我司,我司有11年专业商标申请经验,办理商标注册更专业、更靠谱。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有哪些?商标注册流程主要包括三大方面:查询、审查和公告。查询指的是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审查指的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确定商标申请日,并下发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公告指的是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

初审公告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注册公告是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

查阅和复制专利案卷的原则

(1)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

(2)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3)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4)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但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7)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二、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现在科技时代并且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近几年有很多跨境电商公司的成立,跨境电商时代背景的催促下,身处境外的中国企业,由于经历经历了商标抢注的种种惩罚之后,中国企业在海外国际市场也掀起了注册国际商标的大热潮。大家都说北上广深是中国的一线城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的许多企业家就会问了:国际商标怎么注册?

小编就来带领大家讨论一下:国际商标注册,你知道怎么注册吗?目前,申请人申请注册国际商标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1.商标国际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商标注册,其实就是这一种。它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目前,联盟共有95个缔约国(中国、美国、俄罗斯、欧盟、、印度等均包含在内),通过该种方式注册的国际商标,在所有缔约国使用时都可以得到该国的商标保护。申请人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逐一国家注册即申请人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需要注册的国家逐一注册。申请人一般可以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逐一国家注册商标的方式比较适合大型企业或者对外维权要求比较高的企业或者没有原属国注册、申请却急需在海外使用商标的企业。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国际商标注册,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产源识别,即让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的提供者。因此,只有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志才能获准注册为商标。然而,在认定相关标志的可注册性的过程中,必须确定其判断主体。为此,我国商标法创设了一个相关公众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可见,相关公众是我国商标法拟制的主体,审查员和法官在就显著性、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等问题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站在相关公众的立场,基于拟制的相关公众的认识作出判断。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这些标志中,外文商标可注册性的判定存在一定的疑难。在ZENPEP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某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ZENPEP商标(下称申请商标)。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认为,申请商标中的ZEN一词意为禅宗,系常用佛教用语,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则认为,申请商标ZENPEP本身不是英文单词,没有固定含义,属于臆造词,我国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标时,不会刻意地将其拆解为ZEN和PEP,并意识到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对外文商标的有关认定,要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进行,机械地将ZENPEP拆解为ZEN和PEP,并认为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从而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是不恰当的。

考虑到商标权的地域性,在进行商标注册审查的过程中,其必须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作出判断。一般来说,对于外文申请商标,在判断其可注册性的时候,应该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该词语的一般认知和了解能力进行判断。尤其是对于一些臆造、生僻词语,不能机械地以相关词典中显示的词义取代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

因此,在审查外文商标的可注册性时,必须考虑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对其含义作出符合中国相关公众实际的判定,并在此基础上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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